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博士后研究人员及随迁人员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工作的通知
博管办(2018)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国科学院人事局,中国社会科学院人事教育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正2014)2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正2017)20号)和《国家科委、公安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落户等问题的通知》(C86)国科发干字0398号)有关要求以及北京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博士后人员及配偶、子女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有关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博士后人员及配偶、子女申请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博士后人员须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且人事关系(含行政、工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已转入设站单位6个月以上。
(二)博士后人员已办理完成博士后出站。
(三)博士后人员与在京用人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并工作满6个月。
在京用人单位是指在北京市行政区划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企业单位的注册资金须在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在北京市区(县)一级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单位需为高新技术企业。
被劳务派遣单位接收,并作为被派遣劳动者就业的,不予办理在京落户。
(四)配偶、子女办理在京落户须与博士后人员同时申请。随迁配偶与博士后人员婚姻登记日期须早于博士后人员出站日期。随迁子女须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且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下。
二、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博士后人员及配偶、子女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应按照如下流程及材料要求:
(一)博士后人员在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以下称系统)提交出站申请,同时,在线填写《博士后人员户口办理承诺书》并上传以下材料扫描件:
1.博士后人员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生育服务证等证件原件。
2.有效期内的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如无人事管理权限,还须提交与用人单位有人事代理协议、在区级以上人社部门备案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同意接收博士后人员人事档案的意见原件。
被录用为公务员,提交《公务员录用备案审批表》原件。
3.落户地同意落户意见(或本人、直系亲属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及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原件。
5.进站时未将户口转入设站单位的博士后人员,需提供人事档案已转入设站单位证明原件。
6.用人单位为北京市区(县)一级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单位,提供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二)设站单位根据系统提示审核网上材料和第(一)项所列纸质材料一致性,审核通过后提交至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审核。
(三)博士后人员办理出站,并在出站后1年内,在系统上传以下材料:
1.博士后人员在用人单位不少于6个月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2.其他必要补充材料。
(四)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材料后,通知设站单位集中领取落户介绍信等材料(京外设站单位出站的,可由博士后人员领取)。
(五)博士后人员凭落户介绍信及相关证件、材料至公安机关办理在京落户。
三、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提高主体责任意识,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政策宣传解释,认真审核材料,严格把关,保证规范办理相关手续。
(二)各博士后设站单位应对本单位申请落户博士后人员及配偶、子女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所有申请落户人员将在中国博士后网站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对经查实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办理博士后人员及配偶、子女在京落户;已经落户的,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布,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