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化工大学 教职工招聘和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7-03浏览:45设置

北京化工大学教职工招聘和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员招聘遵循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各二级单位须按照学科发展规划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岗位,明确岗位类别。不得设置与本单位工作职能无关的岗位。教师岗位设置须报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和人事处审核备案。

第三条  聘用类别分为事业编制聘用、计划内非事业编制聘用、计划外聘用。

第四条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评应聘者的师德师风、教学能力、科研水平、创新意识、心理健康等方面,严把标准、规范程序、确保质量、择优录用。

第五条  学校和二级单位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各类人员的招聘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应聘教师(含师资博士后)和研究生辅导员岗位候选人应具有博士学位,应聘本科生辅导员、教辅、行政管理岗位候选人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本科生辅导员要招聘一定数量的具有博士学位人员。

第七条  应届硕士毕业生年龄一般27周岁以下,应届博士毕业生年龄一般35周岁以下,特殊专业人才及高层次人才年龄要求由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八条  计划外聘用人员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岗位性质、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等,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设置各岗位招聘人员其他聘用条件。

第三章  招聘组织

第十条  学校成立北京化工大学教师招聘和考核委员会、北京化工大学教辅招聘和考核委员会、北京化工大学行政管理人员与辅导员招聘和考核委员会,分别负责基层招聘考核委员会推荐的普通教师(含师资博士后)、教辅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辅导员候选人的复选工作,确定各岗位的拟聘人选。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学院招聘考核委员会,至少由9名成员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成员应超过一半,且至少包括1名校外知名专家,学院院长为召集人,负责学院普通教师(含师资博士后)、教辅和行政管理岗位候选人的基层评选推荐工作。学院招聘考核委员会组成人员要相对固定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  机关各部处和校直属单位成立招聘考核小组,至少由7名成员组成,其中至少1名成员为招聘岗位所在部门以外人员,招聘岗位所在部门负责人为召集人。负责本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的基层评选推荐工作。

第十三条  学工办和研究生院分别成立招聘考核小组,分别负责本科生辅导员和研究生辅导员岗位候选人的基层评选推荐工作。考核小组至少由7名成员组成,其中至少1名成员为辅导员工作学院的代表。

第十四条  具有特殊专业技能要求的岗位招聘,岗位所在部门可商人事处同意,聘请相关领域校内外专家组成考核小组进行招聘考核。

第十五条  人事处是全校普通教职工和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岗位的用人规划制定、编制核定、聘用审批、合同签订等招聘相关工作。

第四章  招聘程序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编制、岗位空缺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从严控制、逐步补充、保持队伍结构合理”的原则进行事业编制聘用人员、计划内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计划外聘用人员的年度招聘计划申报。

第十七条  事业编制聘用人员、计划内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计划外聘用人员的年度招聘计划申报工作由人事处统一布置实施。

第十八条  学校各类教职工招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十九条  事业编制人员和计划内非事业编制人员招聘程序为:

(1)发布岗位

按照校长办公会审定的招聘指标,由人事处或人事处授权的单位面向社会发布岗位招聘信息。

(2)基层初选

基层招聘考核委员会(小组)以招聘考核会议形式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考核,每个教师招聘岗位推荐1-3名候选人,每个行政管理、教辅、辅导员等岗位推荐1-2名候选人进入学校相应招聘和考核委员会进行复选。同时向学校招聘和考核委员会秘书处提交《招聘结果投票报告单》(附件1)、《北京化工大学应聘教师和教辅岗位陈述简表》(附件2)或《北京化工大学应聘管理和辅导员岗位陈述简表》(附件3)、《拟录聘人员信息一览表》(附件4)、《面试考核人员录聘审批表》(附件5)、《应聘人员信息采集表》(附件6)、《候选人岗位计划一览表》(附件7)。基层招聘考核应提前一周告知人事处派员列席。人事处对招聘过程进行监督并解释相关人事政策。

(3)学校复选

人事处对基层招聘考核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随机抽选教师(含师资博士后)候选人进行校外同行专家评议,通过人员报请校级招聘考核委员会,对有效候选人进行面试复选。招聘岗位所在单位负责通知候选人参加复选考核面试。候选人向学校招聘考核委员会作简要的应聘报告,主要报告思想政治状况、教育和工作背景、学术专长、研究成果、对于竞聘岗位的理解、未来工作计划等方面内容。参会委员根据候选人的表现投票确定拟聘人选。

(4)学校审议

人事处将复选情况和校级招聘考核委员会确定的拟聘人选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5)结果公示

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拟聘人员名单在全校范围公示7日。

(6)政治审查

人事处为所有拟聘人员出具政审函,由相关单位填写《北京化工大学新教工入职政审表》(附件8、9),人事处审核。

(7)师德核查

人事处为所有拟聘人员出具师德情况核查函,由相关单位填写《北京化工大学新教工入职师德情况核查表》(附件10),人事处审核。

(8)心理检测

人事处组织所有拟聘人员通过网上填写问卷方式进行心理健康测评,由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中心出具测评结果报告。

(9)身体检查

所有拟聘人员需到校医院进行入职体检。若拟聘人员持有半年内京内三甲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经校医院院长或校医院负责体检工作的医生签字认定合格,可不再进行入职体检。

(10)报到入职

公示期满,未收到异议举报,且政治审查、师德核查、心理检测、身体检测均无问题的拟聘人员按照程序办理入职。

第二十条  符合学校引进政策的各类人才,由用人单位和人才引进办公室按学校相关规定负责组织招聘,并将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议。人事处派员列席,对招聘过程进行监督并解释相关人事政策。其他招聘程序按照事业编制人员进行。

第二十一条  计划外聘用人员按照《北京化工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北化大校人发〔2016〕7号)相关要求,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招聘。受聘人员报人事处备案。

第五章  投票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投票规则参照上级和校内相关文件制度,适用于基层和学校两级招聘考核委员会在招聘考核工作中的投票。

第二十三条  各级招聘考核委员会(小组)会议,出席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时,始得召开。

第二十四条  除特殊规定外,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委员数的三分之二时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若表决通过的推荐或拟聘人选少于或等于指定限额人数,则通过者获得推荐或拟聘任资格,不再投票。若通过的推荐或拟聘人选超过指定限额人数,按照同意票数从高到低顺序确定推荐或拟聘任人员。在基层招聘考核委员会(小组)会议中,对因票数相同无法确定推荐或拟聘任人员的,对得票相同人员进行下一轮投票,直至确定推荐人选;在校级聘任委员会中,对因票数相同无法确定的拟聘任人员,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与新录用的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签订《北京化工大学聘用合同书》和岗位合同,实行合同管理。首任聘期一般为3年。在岗位合同中,应明确新录用人员的工作任务和聘期目标。非事业编制人员合同管理按照《北京化工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北化大校人发〔2016〕7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新录用事业编制和计划内非编聘用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学校相应招聘和考核委员会,每年对首聘期结束或即将结束的事业编制和计划内非编聘用人员进行首聘期考核。非事业编制人员考核按照《北京化工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北化大校人发〔2016〕7号)执行。考核结论将作为续聘、低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在人员招聘工作中发生争议,参照《北京化工大学人事争议调解办法(试行)》(北化大校办发〔2009〕19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招聘工作过程中,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学术不端、师德师风等问题,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对违反聘任工作纪律的委员,将取消招聘考核会委员资格,并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单位文件精神相悖,遵照上级单位文件精神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北京化工大学教师招聘和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北化大校人发〔2010〕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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