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化工大学授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顾问教授名誉学衔和聘任**教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化大校人发[2017]6号
各学院、部、处及校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校同国内外学术界、企业界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国内外人力资源,不断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我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声望,全面推动我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学校对《北京化工大学授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顾问教授名誉学衔和聘任**教授管理办法(试行)》(北化大校人发[2007]5号)进行了修订,经2017年3月2日第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北京化工大学授予名誉教授名誉学衔管理办法
2、北京化工大学授予客座教授名誉学衔管理办法
3、北京化工大学授予顾问教授名誉学衔管理办法
4、北京化工大学聘任**教授管理办法
5、北京化工大学名誉教授申请表
6、北京化工大学客座教授申请表
7、北京化工大学顾问教授申请表
8、北京化工大学**教授申请表
附件:
1、北京化工大学授予名誉教授名誉学衔管理办法
2、北京化工大学授予客座教授名誉学衔管理办法
3、北京化工大学授予顾问教授名誉学衔管理办法
4、北京化工大学聘任**教授管理办法
5、北京化工大学名誉教授申请表
6、北京化工大学客座教授申请表
7、北京化工大学顾问教授申请表
8、北京化工大学**教授申请表
北京化工大学
2017年3月10日
北京化工大学授予名誉教授名誉学衔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学科建设,活跃学术气氛,促进我校与国际学术界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提高和扩大我校的国际学术声誉,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教人〔2003〕1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设立北京化工大学名誉教授名誉学衔,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聘请对象与条件
名誉教授是我校授予国内外著名学者、科学家的最高荣誉性学术称号,其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职务;(2)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应具有院士或相当水平;(3)关心和支持我校教学、科研工作,能够在推进我校学科建设、促进我校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外籍人士须对中国态度友好。
二、名誉教授职责
1、名誉教授应有助于扩大我校在国内外的影响,定期与我校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对学校、学院的发展与改革给予支持,提供咨询和建议。
2、参与指导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
3、对我校的学科发展和学科建设提供咨询、评价与指导。
4、至少为我校推荐优秀青年人才1人次,每年为学校进行人才和成果指导与评价。
5、三年内来我校做一次学术报告。
6、其他对学校发展有较大影响的任务。
三、聘请程序
1、基层单位推荐候选人
学院根据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和聘请条件推荐候选人,并协助候选人填写、提交《北京化工大学名誉教授申请表》,并附拟聘人员的详细履历和公开出版的代表性论著目录等。
2、同行专家评议
聘任单位聘请两位以上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的国内外知名教授,对名誉教授候选人的学术水平、学术声望及与学校可能的合作、所作贡献等进行评议,提出书面意见。
3、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名誉教授的拟聘名单。
4、职能部门审核
学校人事处审核拟聘人选的申请材料,外籍候选人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签意见。
5、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校长办公会审批名誉教授授予名单。因对外交往需要,学校授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界要人、高级公务员、知名人士名誉教授称号,须按规定程序报教育部相关部门审批。
6、人事处和教育部备案
授予名誉教授的申请一经批准,由人事处负责将审批结果通报有关院系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并将所聘请人员的有关材料(个人履历、同行专家评议意见等)建立信息数据库备案,同时将名誉教授名单(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所在国家和地区、所在单位及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本人学位、受聘时间)报教育部备案,以便在相关网上公布。
7、授予称号
聘任单位持聘任仪式流程单,至少于聘任仪式前三天,到人事处办理名誉教授聘书并领取校徽。相应的聘书授予仪式由聘任单位组织实施。
四、相关事宜
1、名誉教授不设固定聘期。
2、为维护授予名誉教授称号的严肃性,各部门应严格履行聘任程序,切实保证所授名誉教授的水平,避免因任何不适当原因授予不具备条件者名誉称号。
3、由于名誉教授审批程序较长,拟聘任单位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人事处提交申请材料,低于拟聘任日期15个工作日的申请材料概不受理。
4、聘任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与所聘名誉教授保持联系,定期寄送学校学报、校刊等资料,及时通报学校的重要情况;每逢重要节日,人事处和聘任单位通过适当形式慰问名誉教授;每学年末,聘任单位将所聘任名誉教授在本学年内来校进行的学术活动情况报人事处备案,人事处负责建立受聘专家档案。
5、聘请名誉教授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各聘任单位自行解决,因参与学校人才和成果评价所需的专家费用由学校解决。
6、本管理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7、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管理办法自动废止。
附件2:
北京化工大学授予客座教授名誉学衔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学科建设,活跃学术气氛,促进我校与国内外学术界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提高和扩大我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声誉,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教人〔2003〕1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设立北京化工大学客座教授名誉学衔,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聘请对象与条件
客座教授是我校授予定居国外及港澳台知名学者、科学家的荣誉性学术称号,其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教授或相当水平的学术职务,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2)在国际上有较高学术声望,是所在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或者知名学者;(3)关心和支持我校教学、科研工作,能够在推进我校学科建设、促进我校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外籍人士须对中国态度友好;(4)长期定居国外或港澳台地区。
二、客座教授职责
1、客座教授应有助于扩大我校在国内外的影响,定期与我校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对学校、学院的发展与改革给予支持,提供咨询和建议。
2、参与指导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
3、对我校的学科发展和学科建设提供咨询、评价与指导。
4、至少为我校推荐优秀青年人才1人次,每年为学校进行人才和成果指导与评价。
5、三年内至少来我校做一次学术报告。
6、其他对学校发展有较大影响的任务。
三、聘请程序
1、基层单位推荐候选人
学院根据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和聘请条件推荐候选人,并协助候选人填写、提交《北京化工大学客座教授申请表》,并附拟聘人员的详细履历和公开出版的代表性论著目录等。
2、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客座教授的拟聘名单。
3、职能部门审核
学校人事处审核拟聘人选的申请材料,候选人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签意见。
4、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校长审批客座教授授予名单。因对外交往需要,学校授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界要人、高级公务员、知名人士客座教授称号,须按规定程序报教育部相关部门审批。
5、人事处备案
客座教授的申请一经批准,由人事处负责将审批结果通报有关院系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并将所聘请人员的有关材料建立信息数据库备案。
6、授予称号
聘任单位持聘任仪式流程单,至少于聘任仪式前三天,到人事处办理客座教授聘书并领取校徽。相应的聘书授予仪式由聘任单位组织实施。
四、相关事宜
1、客座教授每轮聘期一般为3年。客座教授聘任期满,基层单位需将任期工作总结(含对其的评议意见)报送人事处,详细说明受聘者在聘期间的工作情况,并以此作为续聘的依据。需续聘者,由申请续聘者本人及相关学院填写《续聘申请表》,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评议并签字盖章后报人事处备案,经校长审批后继续聘任。
2、为维护授予客座教授称号工作的严肃性,各部门应严格履行聘任程序,切实保证所授客座教授的水平,避免因任何不适当原因授予不具备条件者名誉称号。
3、客座教授的申请受理时间至少7个工作日。
4、聘任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与所聘客座教授保持联系,定期寄送学校学报、校刊等资料,及时通报学校的重要情况;每逢重要节日,人事处和聘任单位通过适当形式慰问客座教授;每学年末,聘任单位将所聘任客座教授在本学年内来校进行的学术活动情况报人事处备案,人事处负责建立受聘专家档案。
5、聘请客座教授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各聘任单位自行解决,因参与学校人才和成果评价所需的专家费用由学校解决。
6、本管理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7、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管理办法自动废止。
附件3:
北京化大学授予顾问教授名誉学衔管理办法
北京化大学授予顾问教授名誉学衔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同国内外企业界的联系与合作,鼓励国内外企业界人士对学校捐资办学的积极性,特设立北京化工大学顾问教授名誉学衔,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聘请对象与条件
顾问教授是我校授予国内(含港澳台)有声望、有实力的成功企业家或工程领域专家的荣誉性学术称号,其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术上有一定成就;(2)经营企业成绩斐然,在国际或国内有较高声望,关心中国的教育事业,外籍人士须对中国态度友好;(3)对我校建设和学生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4)工程领域专家应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二、顾问教授职责
1、对我校的学科发展和学科建设提供资金、场地等资源和咨询服务。
2、定期与我校开展产学研交流合作,为我校科研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持。
3、协助我校开展科学研究,合作培养青年人才,协助提高教师工程实践能力。
4、聘期内不定期为我校师生开展有关工程实践、创新创业讲座。
5、其他对学校发展有较大影响的任务。
三、聘请程序
1、基层单位推荐候选人
学院或相关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和聘请条件推荐候选人,并协助候选人填写、提交《北京化工大学顾问教授申请表》,其中在填写“本人简历”和“所在企业基本情况”两栏时应侧重候选人在企业界的地位与成就;在填写“与学校合作内容”一栏时,企业家候选人应明确指出候选人已对学校建设和学生发展做出的贡献及进一步支持学校建设和学生发展的承诺,对工程领域专家候选人应说明其对学校工程教育或人才培养方面提供的技术指导。
2、职能部门审核
学校人事处审核基层单位所推荐候选人的申请材料,涉及到国外及港澳台人士的,须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签意见。
3、学校审批
经学校人事处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报校长审批并签字聘任。
4、人事处备案
授予顾问教授的申请一经批准,由人事处负责将审批结果通报给聘任单位,并将相关材料备案。
5、授予称号
聘任单位持聘任仪式流程单,至少于聘任仪式前三天,到人事处办理顾问教授聘书并领取校徽。相应的聘书授予仪式由聘任单位组织实施。
四、相关事宜
1、顾问教授每轮聘期一般为3年。顾问教授聘任期满,所属单位需将任期工作总结(含对其的评议意见)报送人事处,详细说明受聘者在聘期间的工作情况,并以此作为续聘的依据。需续聘者,由申请续聘者本人及相关院系填写《续聘申请表》,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继续聘任。
2、为切实保证所授顾问教授的水平和此项工作的严肃性,聘请单位应严格履行聘任程序,避免因任何不适当原因授予不具备条件的人士顾问教授名誉称号。
3、顾问教授的申请受理时间至少7个工作日。
4、聘任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与所聘顾问教授保持联系,定期寄送学校学报、校刊等资料,及时通报学校的重要情况;每逢重要节日,人事处和聘任单位通过适当形式慰问顾问教授;每学年末,聘任单位将所聘任顾问教授在本学年内来校进行的学术活动情况报人事处备案,人事处负责建立受聘专家档案。
5、聘请顾问教授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各聘任单位自行解决,因参与学校人才和成果评价所需的专家费用由学校解决。
6、本管理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7、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管理办法自动废止。
附件4:
北京化工大学聘任**教授管理办法
为充分利用国内外人力资源,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全面促进我校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的发展,特设立北京化工大学**教授岗位,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聘任对象与条件
**教授是我校面向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设立的学术岗位,其聘任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有本学科领域最高学位;(2)学术造诣深,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大影响;(3)积极参与我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活动,对我校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4)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二、**教授职责
1、承担规定的教学、科研和指导研究生等任务;
2、指导我校申报或吸纳我校教师参与纵向科研课题或重大横向科研课题,开展合作研究;
3、协助培养青年教师,指导我校青年教师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出版论著;
4、至少为我校推荐优秀青年人才1人次,每年为学校进行人才和成果指导与评价;
5、参与学校其他各项工作,特别是发挥其所从事学科领域中的影响力,促进我校的学科建设与发展;
6、完成其他由聘任单位安排的工作。
三、聘任程序
1、基层单位推荐候选人
学院(系、所)根据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和聘任条件推荐候选人,并协助候选人填写、提交《北京化工大学**教授申请表》,其中填写“拟承担教学、科研任务”一栏时,应明确提出对候选人的工作要求。
2、职能部门审核
学校人事处会同科发院、教务处、研究生院等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候选人的申请材料,涉及到国外及港澳台人士的,须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签意见。
3、学校审批
校长或学校聘任委员会审批**教授聘任名单。
4、备案与签约
聘任**教授的申请一经批准,人事处负责将审批结果通报给聘任单位,并负责将相关材料备案。学校与**教授本人签订聘任协议。
5、授予聘书
聘任单位持聘任仪式流程单,至少于聘任仪式前三天,到人事处办理顾问教授聘书并领取校徽。相应的聘书授予仪式由聘任单位组织实施。
四、聘后管理
1、**教授作为学校流动编制教师队伍的重要补充,实行聘任上岗、合同管理。**教授由学校聘任,由聘任单位负责聘后管理。**教授的聘期视具体工作需要而定,每轮聘期最长为三年。
2、聘任单位对**教授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要按不同类型分别明确应完成的学科建设工作、教育教学工作、指导研究生、科研工作等任务和要求。
3、**教授的考核应纳入学校教学质量考核体系。聘任单位每学期对**教授进行一次全面的综合考评,准确地掌握**教授的教学和指导研究生任务的完成情况、科研工作和学科建设工作进展,写出实事求是的鉴定和评语。对于考核不合格或出现教学事故者,应予以解聘。
4、聘任单位应加强对**教授的服务和管理,设专人负责,定期保持联系,定期寄送学校学报、校刊等资料,及时通报学校的重要情况;每逢重要节日,人事处和聘任单位通过适当形式慰问**教授。根据需要开展研讨工作,及时交流信息。**教授因患病、出国、脱离本岗位等原因无法履行岗位职责时,或其言行已不适宜继续任职的,聘任单位应及时报人事处,由人事处办理解聘手续。
5、聘任单位需要续聘**教授时,应在**教授受聘期限满前一个月内填写《北京化工大学**教授续聘申请表》并报人事处,人事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续聘手续。
五、相关事宜
1、为切实保证所聘**教授的水平和此项工作的严肃性,聘任单位应严格履行聘任程序,避免因任何不适当原因聘任不具备条件的人士为我校**教授。
2、全校设置的**教授岗位数原则上控制在教师岗位总数的5%以内。
3、**教授按照协议要求,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工作量,享受聘任协议中约定的待遇,具体薪酬支付标准参照学校教师职务岗位聘任和流动编制教师聘任的有关规定,所需经费由学校和学院共同支付。
4、**教授的申请受理时间至少7个工作日。
5、本管理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6、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管理办法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