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大学博士后联谊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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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化工大学博士后联谊会是代表北京化工大学所有博士后人员利益的的群众性组织。联谊会在北京化工大学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具体工作。北京化工大学所有在站博士后均为本会的正式会员。
第二条 北京化工大学博士后联谊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及相关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 联谊会旨在加强北京化工大学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之间的联系,组织博士后之间的学术交流和科研协作,活跃博士后的学术气氛、丰富业余文体化生活,增强博士后研究人员整体创新能力,促进北京化工大学科研技术进步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展现北京化工大学博士后的精神风貌,扩大北京化工大学博士后在社会上的影响,协助解决博士后人员的一些生活问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其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3、审议理事会工作和财务报告;
4、讨论并通过有关工作和决议;
5、讨论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本会的最高执行机构是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常务副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名,秘书长一名。各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第八条 理事长全面负责理事会各项日常工作;常务副理事长负责协助理事长工作,并在其不在期间代理行使理事长职责;副理事长兼任本会各部部长,负责管理各部工作;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相关工作。
第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制定本联谊会的工作计划;
3、组织本联谊会的各项活动;
4、主持本联谊会的日常工作;
5、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6、组织召开换届选举大会及理事会会议。
第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换届一次,理事会的换届在换届选举大会上举行。各理事会成员的候选人通过个人自愿、民主选举、组织考察和院系推荐的方式产生;理事由参会成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产生。
第十二条 任期内各理事会成员可以提出辞职,由理事会讨论并通过后并通报联谊会全体会员,同时报请北京化工大学大学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为加强理事会内部管理,对于3次及以上无故不参加博士后联谊会各项活动的理事,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第十四条 北京化工大学博士后联谊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学术部、宣传部、外联部、文体部等五个职能部门。各部门基本职责如下:
秘书处:负责博士后联谊会宏观发展规划,处理理事会内部各项日常工作。
学术部:负责组织校内及校际间博士后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和学术会议,收集北京化工大学博士后的科研成果,深化博士后项目的科技开发及成果转化。
宣传部:负责联谊会的各种对外宣传报道;创办北化博士后校园期刊杂志;采访并报道博士后中的优秀人员及典型事例;了解北京化工大学博士后的生活和科研情况,及时向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反映并协助解决博士后的有关问题。
外联部:负责联谊会的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增进博士后与地方政府、企业及社会各界的合作关系,努力提高北京化工大学博士后在社会上的知名度。
文体部:负责组织联谊会的各种文艺活动和体育比赛及举办有关丰富博士后业余文化生活的其它联谊活动。
第三章 会员制度
第十五条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对于热心支持联谊会工作的有关人士可以聘为名誉会员。名誉会员可以参与和建议本会的相关工作和活动,并对本会的各项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博士后出站后可自由选择是否保留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仅限在站会员);
2、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3、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关心本会各项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联谊会会员应严格遵守本会章程,维护联谊会的声誉,积极参与联谊会的各项活动,如发生有损于联谊会声誉的言行,其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四章 财务制度
第十九条 联谊会日常活动财务管理由理事长全权负责,经费财务账户原则上由秘书长掌管,同时接受北京化工大学大学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监督。
第二十条 秘书长负责财务帐目记录,每个季度在常务理事会议上通报一次财务情况,每半年在联谊会全体会员大会上通报一次,每年向北京化工大学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财务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会日常活动经费由北京化工大学博士后管理经费中列支,用于开展各种专项活动。同时联谊会应积极争取社会支持和赞助。
第二十二条 一般性项目的开支应由理事长同意后支出,重大项目开支须报北京化工大学大学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支出。日常活动各项费用须由经办人、秘书长共同签名并得理事长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三条 科技开发及其它赞助性专项活动经费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联谊会全体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请北京化工大学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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